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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8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
当事人:泉州蓁泓自控阀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天应,企业编码:3505965906,一致社会信誉代:91350583MA34A5450T。
2018年9月4日,当事人托付厦门龙翌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滚动轴封一批,报关单号:783,申报品名:滚动轴封,申报商编:8484200020(进口关税税率5%),申报数量:903台,申报总价:64149.93欧元。经查验,实践品名:气动执行器,实践商编:8412390000(进口关税税率14%,且应当提交主动进口答应证),与申报不符。另查,当事人2017年2月份到2018年8月份共向海关申报进口7票滚动轴封,报关单号:634、238、283、429、932、029、724,申报数量合计:9061台,申报总价合计:458395.11欧元+4829.55美元,申报商编均为:8484200020,而实践品名均为:气动执行器,实践商编均为:8412390000,品名、商编均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影响国家答应证件办理,经计核,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2.65139万元。
2019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制发《行政处分奉告单》(东渡法制告字(一般)[2019] 0197号),并于同日送达当事人。2019年8月26日,当事人递送申辩书。经复核,保持原奉告所陈说的违法现实、法律依据、量罚起伏、处分成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